10年前,趙先生夫婦購房后繳納了一筆維修基金,10年后,因對該筆基金的去向存異議,業主怒將物業告上法庭,索討該筆基金的利息。日前,徐匯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查明物業公司代收款項并非“不當得利”,對于趙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1999年,趙先生夫婦出資購買了
位于中山南二路上某小區的房屋,并與其余43戶業主一同向物業交付了維修基金。2004年,小區業主委員會發現當初向物業繳納的該筆款項卻“下落不明”了,趙先生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該筆維修基金產生的利息1156.11元。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這筆錢只是物業代為保管,不是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