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鑰匙還沒拿到手,物管費卻已欠了近半年,“想住房,先結清物管費”。昨日,洪山區某樓盤的準業主王X遇到一樁怪事,晨報本期“律師連線”的夏傳濤律師解答了她的疑惑,“這筆物業管理費究竟是否該她付?”
據王X介紹,今年初,她看中了位于洪山區的某樓盤的一套房子。同年2月15日,便辦齊所有的手續簽訂了合同,并在開發商的建議下,委托開發商辦理貸款事宜。
6月28日,也就是約定中的交房日,開發商不僅給王X送來了“交房通知書”,還有個意外的電話通知,“貸款還未辦妥,所以現在暫時不能交房,待貸款辦妥再行交房”。從此,王X便開始盼著貸款早點辦妥,并多次向開發商詢問。
一周前,王X終于接到了銀行的電話,被告知貸款已經辦妥,需找開發商辦理完剩余手續即可。隨即,王X與開發商聯系并約定27日去辦手續。
“收房前,必須交齊從6月28日至今的物業管理費。”辦手續時,王X意外得知此事。“我連鑰匙都沒有拿到,憑什么收物業費?”王X很是不解。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律師觀點】
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傳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拿鑰匙”完全占有,此時對購房者(業主)來說才產生物業管理費用。
本案中,王X雖然在6月28日就收到了交房通知,但同時也收到了開發商的貸款未辦妥,而無法按時交房的電話通知,所以此時開發商并未實際交房,那么該房屋所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就不應由業主承擔。
如果開發商沒有明確承諾,而是因為購房者自身的資質或資料提供不及時等原因,導致貸款延遲并致使逾期交房的,則業主也應適當承擔物業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