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訊 一業主地下車位被物業公司代為租出,但雙方沒有簽合同。物業認為自己為業主辦了件好事,沒想到業主發現自己車位被出租后,雙方鬧起了矛盾。
昨天,市民朱女士向本報反映,她在位于張店區共青團路與西五路路口附近的城市風景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帶地下車位。前不久開車去自家房子,想把車開進地下車位,結果用自己的卡總是開不了地下車庫的門,小區保安告訴她近段時間地下車庫的卡換了,讓她換成新卡。結果打開換卡記錄本一看在朱女士的領卡記錄上已經有一個陌生的名字替她領卡了。朱女士回憶起來,7月份,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給她打電話問她車位是否愿意出租,她同意出租,但是什么時候出租給別人的她絲毫不知情。并且從7月份往后,她去過物業公司交物業費,也沒有人告訴她車位已經出租。
記者來到淄博信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城市風景管理處,工作人員劉女士表示,在給朱女士出租車位之前已經問過她了,她同意租出去。后來正好有人要租車位,就給她租出去了,物業公司認為是替業主做了一件好事。另外一工作人員楊女士表示,當天出租后可能沒有通知朱女士,不過出租車位已經過她允許了。物業做這件事完全是免費為業主幫忙。楊女士表示,當時出租車位時物業公司是代替朱女士給租戶寫的條子,上面日期很清楚,物業已經將代朱女士收取的車位出租費還給租戶,由租戶與朱女士進行協商。
山東正大至誠律師事務所的馮帥律師認為,出現這種事,最主要原因就是雙方缺乏溝通。物業公司如果在出租車位的同時能夠得到朱女士的授權,那么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一份授權委托書就不會引起類似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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