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所購買的房屋采用地暖方式供熱,由于冬季地暖熱度太大,導致其家中無處存放蔬菜水果,杜先生便在其廚房外加裝飄窗。為此物業公司將杜先生訴至法院。日前,順義法院一審判決杜先生自行拆除在廚房北窗戶外加建的飄窗。
原告物業公司訴稱,被告私自在其室外加裝廚房外飄窗,有關部門與被告協商令其拆除,但被告均未同意。根據物業公司與被告簽訂的相關協議,未經物業公司書面同意,業主不得擅自改變該建筑物的用途及外觀。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據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加裝的廚房外飄窗并恢復原狀。
被告杜先生辯稱,其加裝飄窗是為了解決日常存放蔬菜,對上下左右的鄰居未構成影響和侵害。根據購房合同,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和外墻面使用權歸業主管理委員會所有,與原告并沒有侵害性或權利關系。綜上,杜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購房合同的約定,建筑物的外墻屬于共有部分,使用權歸業主委員會享有。同時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企業,行使對涉訴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職責。杜先生作為涉訴小區的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規定,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判決被告杜先生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自行拆除飄窗,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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