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市某高校一位老師將其汽車停放在自家樓前,一天中午,樓上的一塊玻璃突然掉落,砸在小車前擋風玻璃上,將擋風玻璃砸碎,并劃傷了小車的前蓋。該玻璃系過道窗戶上的,窗戶是鐵皮鋼窗,年久失修。車主認為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了物業管理,并收取了物業管理費,對樓宇負有管理義務,樓宇公共部位的玻璃掉落砸壞小車,應當予以修理車輛,恢復小車原貌。
解讀:發生這種情況,第一要看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對小車負有保管的責任。我們有的小區在物業管理中對車輛實行了保管責任,與業主簽訂了車輛保管合同,收取了車輛保管費,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在合同成立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就形成了對保管車輛負有毀損、丟失的損害責任。但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且物業公司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可以不賠償。
第二要看物業公司對掉落的玻璃是否負有管理責任。《民法通則》中有規定校友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置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玻璃是公共過道窗戶上的,系物業公司管理的場所,物業應當盡到一個管理人應當盡到的義務,有責任去消除這種隱患,盡快地對窗戶進行維修。由于年久失修,造成玻璃掉落,砸壞小車前擋風玻璃和前車蓋,物業應當承擔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應當賠償車主修理費用。
事實上,類似像業主已交過停車費的私家車停在小區內的公共車位上被人劃傷,要求物業承擔責任的事情已經是個老問題了。對于這類情況,首先需要解釋的一點是,所謂停車費,是業主占用了小區公共空間而付出的停放費,物業的職能只是保證車輛的有序停放,一般對車輛被劃傷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物業管理合同中明確發生這種情況物業要賠償的,或者物業在提高物業收費標準時明確其中包含了對發生這種情況時的賠償費用的,則物業是有責任給業主以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