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文城市家園小區的五位業主告上法庭,要求對小區業委會工作行使知情權。昨天,閘北法院一審判決,小區業委會重新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賬目(按每半年一次);業委會應向五位業主出示上述賬目中的停車費、廣告費及清洗玻璃、景觀燈改造、業委會值班津貼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
原告方的五位業主認為,精文城市家園小區業委會成立至今,未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小區維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關賬目情況,從而剝奪了業主的知情權。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雙方的糾紛,起源于選聘物業公司上。據業主反映,精文城市家園小區業委會選聘的上海精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資質接盤,曾向閘北區房地局反映,《信訪答復》中稱:“我局曾就物業超資質接盤的問題與業委會進行溝通,業委會還專門提交報告,說明情況”,但該報告從未向業主公開。
五位業主當庭提出請求,希望公布《信訪答復》中提及的“業委會專門提交的報告”、“與業委會進行溝通”的全部情況、同意“續聘”精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會議記錄;以及業委會公布自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按每半年一次的小區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賬目情況,并張貼在小區及每個門牌號前面。
精文城市家園小區業委會認為,《信訪答復》中所提及的“為此業委會還專門提交報告”、“與精文城市家園業委會進行溝通”的事實并不存在。為此,曾向區房地局投訴,后芷江西房地辦對此已做出書面澄清,故被告無法提供業主要求的上述材料。
對于選聘物業,業委會表示,精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前期物業,選聘是按程序選舉產生。簽約時,精文城市家園小區業委會并不知道精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資質的事實,也未就此進行過專門討論,故無法提供討論精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資質接盤的相關決定及會議記錄。
業委會稱,小區業委會成立于2007年12月,自2008年始小區公共收益賬目按每半年一次已在小區及每個門牌號張貼公布,業主起訴時提交給法庭的證據可以予以證明。關于小區的維修基金,由于至今尚未動用,故無相關賬目可供公布,且開戶銀行上海銀行閘北支行定期向小區業主寄發業主年度結存單。而且,小區的維修基金未曾使用,無會計賬目可供提供,故不同意業主的該項訴訟請求。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區業委會重新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賬目 (按每半年一次),并將上述賬目張貼于小區公告欄內;業委會應向五位業主出示上述賬目中的停車費、廣告費及清洗玻璃、景觀燈改造、業委會值班津貼(19023元)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 (五位業主如需復印的,業委會應予提供,復印費由五名業主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