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不應凌駕于民法、合同法之上,給予管理公司免責的權利!”針對“丟了東西別找管理處”等論調,廣州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最近召開了一次研討會,對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研討,對其中的28條提出了修改意見,并提出了十幾條補充建議,近日已提交給省人大環資委。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條在群眾中引起廣泛爭議,該條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除與業主會或者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有書面合同約定外,不承擔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險和財產保管責任。
律師協會建議修改為: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物業及其共有部分的財產安全及財產保管責任,共有部分財產受到損害的,業主會可依法索賠。在管理區域內業主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由業主依法向管理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是:
1·該條不符合合同法第107條和第406條的規定;
2·對物業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管理公司應承擔維護安全和妥善保護的責任,受到損失的,依法應當賠償;
3·業主的人身財產在管理區域內受到損害或損失的,業主有權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有權判決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條例不應凌駕于民法、合同法之上,給予管理公司免責的權利;
5·由于物業管理費的構成部分中包括了治安的費用,且管理公司支出的成本費用中,僅保安人員的費用占到成本的50%,因此,維護業主財產不被盜竊,應是管理公司的主要責任;
6·如果可以不負責,那管理公司完全可以無須配備保安人員,無須支付此項巨額成本費用,大大減輕業主繳納管理費的負擔,業主則可依賴于居委會和公安機關的治安維護;
7·由于發展商并不擔心未售出的物業被偷走(因為是不動產),所以發展商委托的管理公司通常在合同中不要求管理公司承擔業主財產保管責任。修訂的側重點應向全體業主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