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家中被盜,業主以損失慘重為由,緩交物業管理費等各種費用。一晃4年過去了,業主拖欠的各種費用已經近3萬元。從2007年起,物業以拖欠物業費為由,先后三次將業主告上法庭,卻一直沒有結果。昨日下午,碑林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家中被盜業主緩交4年物業費
2006年4月4日,家住興慶路98號興慶花園小區的吳某家中被盜,5月,小區陜西林悅物業公司(以下簡稱林悅物業)與吳某書面約定,同意吳某暫緩交納物業服務費、水電費、電梯運行費和垃圾處理費,待案件偵破,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確定后,再予以沖減。 然而,一晃一年過去了,案件遲遲沒有進展,到2007年6月,吳某緩交的各種費用已達8300多元。
2007年7月,林悅物業將吳某告上碑林區法院,要求支付自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的各項費用,以及滯納金,合計17262.77元。在給法院提供的訴訟材料里,吳某親屬稱當時失竊的財物包含手表、首飾等在內,損失合計15.6萬元。庭審中,吳某則以林悅物業公司疏于履行管理職責,造成家中被盜損失慘重,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種損失14萬元。
索要欠費 物業將業主告上法庭
2007年9月24日,碑林區法院一審認定,按雙方所簽合同,判決吳某向小區物業交納自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的各種費用,合計8328.3元;同時,法院查明吳某家中被盜時,該樓大門口及電梯的監控設備因故障未能使用,保安也未盡到應盡的安全義務,認定小區物業有過錯,判決小區物業賠償吳某14.04萬元。
隨后,林悅物業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8年2月28日,市中院裁定撤銷碑林法院的一審判決。2009年,林悅物業再次提起訴訟,后在市中院的協調下,11月11日,吳某答應清繳除物業管理費、停車費之外的其他費用,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吳某一直沒有清繳這部分費用。2010年4月,林悅物業第三次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自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的各種費用及違約金(滯納金),共計3萬余元。
律師觀點 業主做法不妥
昨日下午3時許,碑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吳某稱,并非故意拖欠小區物業的各種費用,而是當初物業通過書面協議,同意他緩交這些費用,等公安機關偵破后,確認雙方責任后再交,自己也是在履行這個協議。吳某還認為,既然是物業同意他緩交的,就不應該存在滯納金一說。
針對吳某的說法,林悅物業的委托律師崔玉林向法官出具了公安機關的“答復意見書”,意見書稱,吳某被盜案還在偵破中,盜竊案與拖欠物業管理費等無關。
由于證據方面的原因,庭審進行一個多小時后,法官宣布休庭,擇日繼續開庭。
陜西博納新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茜認為,物業與業主之間是委托服務關系,物業有保護業主財產安全的義務,如果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的瑕疵,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物業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針對此案,她認為小偷入戶盜竊與物業沒有必然的聯系,物業不能負全部責任。徐茜還認為,業主以物業有過錯為由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等各種費用的做法也不妥當,因為像水電費等是消費行為產生的,而不是服務關系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