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小區業主委員會4名成員對其業務的干涉,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以投放信函的方式貶損他們的名譽,4人隨之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費1萬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應以書面形式在小區范圍內向4人公開賠禮道歉。
原告黃某等4人分別擔任小區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并代表全體業主對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4人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引起了物業管理公司的不滿。該物業管理公司在服務合同期滿1個月前,對4人進行了報復。
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信箱投放了“致小區全體業主的一封信”。信中認為4人有假公濟私、濫用職權的行為。名譽遭到毀壞后,4人以證據來證明這種指責是無中生有,并提起訴訟。
他們在起訴書中稱: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小區的和諧、安定,丑化及損害了他們的人格和名譽,并對他們的精神狀態造成極大損害。而物業管理公司在應訴時稱,涉案信函是公司員工自行發放的,公司對此并不知情,但信函內容基本屬實。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信函各項內容經法院核實均為物業管理公司主觀推斷,其中還帶有大量的貶義詞語,因此法院認定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4人的名譽權,鑒于沒有精神損害后果,被告不用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