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住別墅可以享受樓上樓下,獨門獨院,并且還有充足陽光,但是別墅昂貴的身價也不是大多數人能享受的。有一種房型只要花很少的錢就能有如此的享受,那就是頂層,這些年來房屋的外型、結構不斷地翻新,頂樓一度受到了不少人的親睞。但是住在頂樓也有煩惱,夏天太熱,條件好的裝上空調頂多多花點電費,但是碰上漏雨怎么辦呢?
方先生說,2006年10月,他發現自己位于新區的家中頂樓天棚和墻壁出現多處裂縫,及時向開發商提出并投訴至蘇州高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隨即,高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證明,方先生所購房屋天棚上的樓板有多處南北向裂縫和45度角裂縫。后經質量監督站勘察和協調,開發商口頭答應承擔修復期間的誤工費用和妥善安置他修復期間的住宿等問題。 2006年11月23日,房產公司組織人力對房屋進行了長達29天的修補。修補期間,方先生及全家無法在室內繼續居住,因此搬進了古吳飯店,花去了16200元住宿費,8207元誤工費用。房屋修理完畢后,開發商對于維修的費用予以承擔,但是對于方先生住賓館的費用以及誤工費等卻不愿承擔。房產公司表示,公司雖然同意對方先生所居住的房屋進行維修,但方先生提出的住宿費和誤工費缺乏相關依據。方先生說他當時相信了房產公司,所以并沒有寫下什么協議,于是他一氣之下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方先生房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房產公司向方先生交付的房屋樓板有多處裂縫系房屋的質量問題,房產公司亦認可該質量問題尚在保修期內,并已承擔了房屋的修復責任,房產公司同時還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因修復造成方先生的其他損失。此外法院認為,由于房屋修復期間方先生確實沒有辦法在房屋內居住,并且其修復時間不長,方先生因此在外開賓館住宿亦屬合理。關于修復期間的計算酌定其修復期間為25天,每日住宿費用酌定為400元(按四人兩個房間計),合計方先生的住宿費損失為10000元。方先生主張超出的住宿費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方先生主張的誤工損失,由于方先生沒有提供因房屋修復造成其收入實際減少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開發商賠償方先生10000元,但駁回了方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方先生贏了官司,雖然費用不是很多,但是意義卻是重大。不過記者也納悶了,這套房子剛造好不久,怎么會出現這么多的問題呢?如果日子長了會是什么樣。看來房子除了外表以外,開發商還是要把好質量關啊。
律師提醒
律師提醒:業主在交接房屋或是一旦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時,應第一時間保留證據并及時向開發商提出來,如果與開發商有爭議時,應請相關監管部門介入,最好能以書面的形式寫下來,以免今后口說無憑。上面這位業主方先生就做得很聰明,及時向開發商提出并第一時間找到了權威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再加上事實清楚、證據有力,所以就贏得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