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本報剛對車牌賊連續作案的情況進行了報道,當天,雁灘安居小區內又有兩位業主外地車牌被盜。車牌失竊案件為何愈演愈烈?市民認為失主繳納贖金喂肥了車牌賊。
律師認為,失主完全可以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損失,而不應向小偷妥協支付,車牌賊拿不到贖金,沒有利益的盜竊案件則會自然終止。
車牌被盜引發物業糾紛
4月2日,家住安居小區的王先生早上6點多出門時,發現停在樓下的甘G車牌不翼而飛,但車上并沒有留下任何“勒索”的字條。“我懷疑是物業公司的報復行為!”因為4月1日晚上,王先生駕車回家時,就停車費問題和小區保安發生了糾紛。福建來蘭的沈先生也向記者大倒苦水:“我的車牌號是福建的,3月12日車牌被盜,剛從福建老家補辦新牌,才安上幾天,今天早上發現又被偷了!”
一夜之間兩名業主車牌接連被盜,針對王先生對車牌被盜的懷疑,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的蘭房物業負責人王總告訴記者:“安居小區每天車流量高達3000輛,以前小區內車牌、輪胎被盜事件頻發。盜竊車牌是犯罪,保安這點法律常識還是知道的。”
物業應為車牌被盜負責
甘肅德合律師事務所的成震海律師說,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是保管合同式的契約關系,業主繳納停車費是保管合同,業主沒交停車費但物業同意停放,是無償保管行為,物業都應對小區內業主的財產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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