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房應繳納物業費
這些非居房大多數是盈利性質的,也有的屬于公益性質的。一直以來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不少物業企業由于小區入伙時,礙于開發商和地方政府的原因,從未收取物業服務費,導致本該收取的費用流失,同時也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但也有不少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開始向非居配套房業主或使用人提出交涉,解決長期來存在的疑難問題。
位于某區的一個商品房小區配套建設了1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配套房,權屬歸街道所有,街道將樓上作為有關部門的辦公房,沿街底樓出租經營。長期以來該房從未交過物業服務費,理由是,這些配套房與小區毫無相干,既不從小區出入,也不享受物業的相關服務,更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過任何合同,雙方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
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小區物業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將業主某街道辦事處告上人民法院,出具了該小區的公用房屋設施設備相關文件,小區規劃圖,政府認定的小區四至范圍,小區維修資金的清冊等,證明這些物業屬于小區的一部分,作為業主同樣應繳納物業管理費。
最終,小區配套房屋應繳納物業服務費的訴訟獲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根據區物價局的指導意見及小區的實際,協調了較為合理的價格,雙方接受了法院的調解,握手言和。
配套房收費標準可協商
虹口區一個大型商品房小區內有一個面積頗大,收費頗高,開發建造的配套對全社會開放的雙語幼兒園,平時進出同于小區大門,據了解也由于種種原因,雖然享受著物業的服務,但卻享受“免單”待遇。
分析這些問題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沒有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使區域開始就模糊不清;由于大部分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對區域范圍缺乏了解,在討論決定小區重大問題時將配套房大業主有意無意的排除在外,甚至將這些大業主排除在物業服務合同的管理服務范圍和收費范圍之外。所以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正本清源,明確規劃區域,設施設備公用情況,按照物業管理規定明確配套房大業主的權利義務,參考政府指導價,協商物業收費標準。
其實,根據《上海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規定: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條例》明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