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士得知,該小區公用面積上新建一棟商用樓。物業公司將其出租用作餐廳及便利店。她認為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將商用樓用于出租經營。既然物業公司能依靠出租場地牟利,大家可以不交物業費。
劉先生也因小區物業管理用房被物業公司出租,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產生糾紛,拒絕繳納物業費。
【政策解讀】
依據《物業收費辦法》規定,利用物業公用部分、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應征得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所得收益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等。
【律師評析】
物業公司私自出租公用建筑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但業主不能因此拒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