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是物業糾紛中最常見的,有些業主以房屋質量有問題為由拒交費用,也有的業主以沒有物業服務合同為由拒交。有些物業服務企業以停電,停水為手段,迫使業主交物業費。究其原因,就是業主與物業企業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責任了解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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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者的行為都具有違法性。
物業管理費包括那些內容
物業管理費一般包括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費用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費用。
水、電、熱、氣、通訊、有限電視、網絡等費用不屬于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公司用停電的方式強迫業主繳費是違法的。
交納物業管理費是對其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
物業管理是基于業主對住宅樓宇的公共部分以及小區公設施的共有權而產生的,對物業的維護是共有人共同的義務。《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物業管理費,是因為管理共有財產(或者稱“公共財產”)而發生的費用。業主是共有人之一,承擔因為管理共有財產而發生的費用就是全體業主共同的義務。 業主的這一義務,是業主基于與其他業主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而不是合同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對其他業主應承擔的義務而不是對任何其他人承擔的義務。業主之間應當相互督促,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
繳納物業管理費又是合同義務
具體的費用收取標準和辦法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合同中約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盡管沒有具體的每一個業主簽字,但由于有法律的規定,該合同對全部業主有效。這在法律上被稱為法定的合同承受
《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也體現了這種精神。《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