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義務僅限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支付物業管理費是基于物業管理合同的義務,房屋租賃合同與物業管理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混同。
如果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方與出租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并且物業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那么應當由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如果承租人到期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業主要承擔連帶繳納責任。
[業主]
“走佬”租客拖欠1000多元費用
張先生是福田區石廈北二街祥韻苑的一位業主,去年9月他將房子出租,租客和他約定每月8日預交下月房租,物業管理費、水費則由租客親自存入相關銀行賬戶。“上月12月8日,他給我打電話說,他已搬離張先生的出租屋,而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和水費就不管了。”張先生說,該租客掛斷電話后,再也沒接通過他的電話;根據租客的公司地址去找,結果發現該公司也搬走了。
“租客的東西全搬走了,房間地板和家具都積著灰塵……估計已走了半個月了。”次日,張先生到自己的出租屋去查看,通過租客留下的單據發現,三個月來至少有1000多元物業管理費和水費沒交。當天管理處找到張先生,要他交納這些費用。張先生認為租客拖欠費用,管理處并沒去催繳,責任不在自己;特別是租客“走佬”后,管理處竟不知情,更沒及時通知業主。
[管理處]
監控到租客沒任何搬走跡象
祥韻苑管理處主任先先生說,張先生將該小區的房子出租,起初他們并不知情,催收費用時才知道。
“多次電話聯系,租客都說他在外面出差,回來才能交。”先先生說,該租客一直沒來交費,去年11月管理處只好停了該房的供水。“誰知該租客氣勢洶洶地來管理處發了一通脾氣。”先先生表示,那是他們第一次見到該租客,得到其交費承諾后,就給他恢復了供水。
“上月初的一天晚上,該租客讓一個值班保安把一個鑰匙轉交給業主。”先先生說,租客當時沒拿任何行李,誰也沒想到他會“走佬”。“管理處監控到租客沒有任何搬走跡象,不然我們會通知業主的。”
“幸虧沒有搬走我的東西。”張先生說,租客搬走了臺式電腦等行李,管理處竟不知道。
租客留下的拖欠費用該由誰來承擔?昨天上午,祥韻苑管理處停了張先生那套出租屋的水;下午,張先生向管理處交了200元錢,供水恢復。但余下的拖欠費怎么辦?雙方尚未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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