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區業主胡女士向記者來信說,她到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物管費時,物業公司只給了她一張繳費通知單,別說發票,就連收據也沒有。
記者看到,胡女士的繳費通知單上注明了胡女士的單元和樓牌號、繳費金額及對應月份,落款為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及公章。胡女士多次向物管部門索要發票,物管公司的收費人都以“暫時沒有”、“收據上有公章,不會出問題”等進行推托,后來胡女士問的次數多了,物管公司的人干脆說“其他小區的業主都沒有索要發票,就你啰嗦。”胡女士很是氣憤,她問物管公司收取費用不給開發票怎么辦?
記者采訪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中心負責人得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收取物管費應向業主開具發票。同時,物業公司應以服務性營業收入額為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向稅務機關繳納一定量的營業稅金。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多數物業公司為了少繳稅金或者圖省事,以收據甚至“白條”代替發票。因此,業主繳物管費時向物業管理公司索要發票,不僅有利于稅務機關統計真實的稅收額,避免國家稅收利益受到侵害;從個人角度來說,發票也是業主日后有力的消費維權憑證,如果物業公司不能開具發票,業主可持有效證據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舉報或當場撥打稅務服務熱線12366電話舉報。
一、業委會從事小區物業管理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應向業主開具發票。
二、業委會從事小區物業管理,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在辦理完稅務登記,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按規定刻制發票專用章后,提交以下資料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發票領購審核表》,3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