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該決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還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物業定位于服務”本應是一個不宣自明的常識,然而,我們在回歸常識的道路上要有漫長的征途。
其實,筆者最關心的,莫過于未來物業收費的衡量標準,究竟是由政府出臺“政策指導價”還是物業企業單方面規定,抑或是由全體業主以及推舉出來的業委會界定?畢竟,物業收費糾紛已經成為當下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中幾乎最激烈的一環。
據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2005年初對本市28個商品房小區的調查統計,物業收費率能達到80%以上的只有14個小區。
這里還可牽涉到另外一則舊聞:2004年舉行的北京物業管理收費的聽證會出師不利,北京市就《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舉行聽證會,其核算標準和定價方式遭到物業公司經營者和業主的一致質疑。這似乎令人驚訝,但又在情理之中。
房屋的私產性日益凸顯,房產已經成為多數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財產,業主請來物管企業也好,物業服務企業也罷,是希望請一個價廉物美的管家,讓自家房產獲得增值的服務。物管企業從事的,則是以專業服務換取利潤的工作。
在這個背景下,物業管理收費所牽涉的業主與物管之間的利益分配,委實是一道隨時產生無數變量的大難題。
由于業主與物管企業之間始終處于一個動態選擇的過程之中。在這個日漸龐大、發展迅速的物管市場,每天上演著多少物管企業的進進出出,每天有多少有關收費或服務的博弈在進行,恐怕是最偉大的數學家也無法統計的。
正是基于此,在國外,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由市場形成。
政府一般不規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具體收多少服務費由業主(委托方)與服務公司(受托方)雙方討價還價決定。
如今,有關部門設計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實際上是希望打造一個通用的、“萬能的”市場標準,但這樣的標準是否存在?一統江湖的標準合同是不存在的。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分離均衡比混同均衡更有生命力。
其實,政府相對于市場,也有自身的比較優勢。競爭的市場往往是信息分離的市場,業主與物管企業之間、業主與業主之間乃至企業與企業之間都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煩惱,這是市場的缺陷,也是利益較量的反映。在談判過程中,企業當然不愿將真實的運營成本告訴業主。業主心懷疑慮,干脆就依據自己的計算方式來確定要支付的物管費用,談判最終會陷入僵局甚至死局。政府的長項恰好可以在這種不對稱中發揮,政府以科學、公正的方式,將物業服務的成本調查出來,為業主和物業公司提供參考標準。
筆者期望,隨著《決定》的出臺,在受到廣泛關注的物業收費問題上,政府逐漸成為一個市場運行標準的守望者,而不是一個價格標準的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