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物業管理機構、物業產權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云南省物價局、建設廳《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試行)》,制定本收費辦法。
第二條 本收費辦法適用于昆明地區取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機構。
第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性收費是指物業管理機構對城市住宅小區、別墅、公寓、寫字樓、綜合樓、商業經營樓宇等房屋提供的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屬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三種價格形式。
綜合管理服務費、交通工具保管費及公眾性代辦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統一由物價部門審批。除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報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 物價部門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負責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審批與調整,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負責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并按照物業管理專業化程度和服務標準實行有償服務,制止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七條 服務收費項目的設置
(一)綜合管理服務費。指清潔衛生、安全保衛、環境綠化、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正常運行所發生的人工、材料、水電費用。
(二)代收代繳費用。指應由住戶繳納而由物業管理機構代收代繳的水費、電費、管道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
(三)特約服務收費。指除物價部門規定有收費標準以外的個別業主(產權人、使用人)要求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四)外來務工管理費。對外來務工者在住宅小區(包括別墅、公寓、寫字樓、綜合樓、商業經營樓宇等)從事裝修、裝飾工程及加工業進行治安管理服務、環境維護收取的費用。
(五)裝修保證金。指為保證業主(產權人或使用人)入戶裝修不損壞房屋結構而向物業管理機構預交的抵押金。
第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性收費的費用構成及內容:
(一)清潔衛生管理費:負責道路、庭院、樓道、電梯間的清掃、清洗、垃圾收集、掏運及化糞池清掏、清運;
(二)安全保衛費:負責住宅小區、組團、別墅、寫字樓等內的公共秩序、居家安全防范、晝夜巡邏值班;
(三)公用設施管理費:負責區內、樓內的公共照明、樓道樓梯、室外上下管道、道路、明暗溝、沙井、圍墻等設施和設備日常運行及維護、保養;
(四)環境綠化管理費:負責綠地、花木、園林小品的維護、培植栽種、修剪枝葉、施肥、澆水、防蟲害等養護;
(五)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及辦公費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六)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七)法定稅費;
(八)合理利潤:普通住宅成本利潤不超過3%,別墅、寫字樓的成本利潤不超過10%。
上述一至五項收費為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建設的新建住宅小區普通住宅初期(三至五年)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內容,以保本為原則,待物業管理進入市場后,再結合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深度根據一至八項核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第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維修基金按物業管理機構管理范圍內各業主(產權人、使用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積或按戶進行分攤。
第十條 外來務工管理費及裝飾保證金。
(一)物業管理機構對外來施工單位和個人收取外來務工管理費,收費標準按裝飾工程總額的1%向施工方計算收取,每項工程(每套房)最高不超過500元。
(二)物業管理機構可向業主(產權人、使用人)收取裝飾保證金,按每戶800~1000元收取,住戶裝飾完畢,經驗收未損壞房屋主要結構的,應在驗收后六個月內如數退還;損壞房屋主要結構的經工程質量部門鑒定,限期恢復原狀;損壞嚴重的,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審批權限
昆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物價部門申報,統一由市物價局審批。市屬各縣(市)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縣(市)物價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審批,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審批制度
具備合法經營管理條件的物業管理機構,根據各自的服務范圍,填寫服務收費申報表,經征求管委會或業主(產權人、使用人)委員會意見后,附資質證書、工商執照和委托管理合同及物業管理章程,報物價局審批。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經審核批準后,由物價部門核發《物業管理收費許可證》,實行許可證制度、年審驗證制度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卡登記制度。申報表、許可證、收費卡由昆明市物價局負責統一印制。凡經批準收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所收取的全部物業管理服務費,應填寫住戶所持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卡》并開據發票。
第十三條 年審、驗證制
物業管理機構在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每年年末需進行年審,物業管理機構應如實向物價部門報送當年的物業管理綜合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收支帳目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實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登記卡,由依法成立的管委會根據規章、章程和管理服務合同定期召開業主代表會,審核監督物業管理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財務收支情況,并督促業主(產權人、使用人)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機構繳納應交費用。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并在與產權人、使用人簽定的管理合同中明文約定。
特約服務項目未經業主(產權人、使用人)同意,不得強行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價格違法行為:
(一)不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申報收費項目和標準,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
(二)不按規定計收費用,亂收費用的;
(三)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亮證收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