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咨詢一個有關物業費的問題,我買了一處房子,領了鑰匙之后沒來得及裝修就出國進修了兩年。回國后,物業公司向我追要物業費,我認為沒有享受物業服務,不應該付物業費。請問,如果業主提出不需要有關服務或者因出國等原因沒有享受物業服務而拒絕交費,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律師解答: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自治權行使的結果,全體業主都應遵守。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系的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徹底打破。除非管理公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
實踐中,經常遇到在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以及規定全面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業主的前述抗辯屬于權利濫用,有損業主自治機制和物業服務秩序。所以,業主拒絕交費的做法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