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滬府發【2004】38號文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 業主大會應當就再次籌集方案作出決定,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分期籌集的,業主應當在3年內交納完畢。再次籌集的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中購房人交
根據滬府發【2004】38號文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 業主大會應當就再次籌集方案作出決定,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分期籌集的,業主應當在3年內交納完畢。再次籌集的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中購房人交納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