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滿豪宅質量拒收也不付物業費,物業公司討債勝訴陳穎婷 2008.08.29 A04版:法治庭審 稿件來源:上海法治報 □記者陳穎婷 本報訊因為別墅房屋品質未達到房主譚先生的心理標準,為此他一直拒領房屋,同時拒交物業費,這一拖就拖了3年。在多年催討無果的情況下,日前
業主不滿豪宅質量拒收也不付物業費,物業公司討債勝訴陳穎婷 2008.08.29 A04版:法治庭審 稿件來源:上海法治報
□記者陳穎婷
本報訊因為別墅房屋品質未達到房主譚先生的心理標準,為此他一直拒領房屋,同時拒交物業費,這一拖就拖了3年。在多年催討無果的情況下,日前,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譚先生告上法庭,索要3年的物業費和滯納金18萬余元。那么譚先生是否需要為自己從未入住過的豪宅所產生的天價物業費埋單呢?
已過知天命之年的譚先生經商多年,頗有些家底。2004年10月,譚先生打算在市郊購買別墅。綠影婆娑、芳草萋萋,一處林蔭山莊別墅周邊的美景讓譚先生心動不已,他立即簽約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700余平方米的別墅,并與房產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別墅物業服務公司對譚先生所購買的林蔭山莊別墅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2005年1月,物業服務公司與林蔭山莊別墅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6.5元,物業管理費按季交納1.35萬余元,業主應在首月10日前履行交納義務,逾期交納的,按日千分之三的標準收取自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滯納金。
誰知,譚先生雖然鐘情于別墅周邊的景致,卻對別墅本身的房屋質量怨言頗多,一直不肯領取房屋鑰匙。“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就連門牌號碼也與合同上的約定不相符,這讓我怎么收房呢?”譚先生抱怨說。因認定有質量問題,譚先生一直沒有辦理交房手續。其間,物業服務公司多次向譚先生發函追索物業管理費,但譚先生以房屋未交房為由不予理睬。
事實上房產公司早已就交房事宜向譚先生發過催告函。2005年1月,房產公司以掛號信件和電話等形式通知譚先生收房,但譚未按期前來辦理交房手續。直到2007年11月,物業公司再次致函譚先生,要求其交別墅房屋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等,但譚先生依舊置之不理。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向松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譚先生支付原告物業公司自2005年2月至2007年12月的物業管理費15.9萬余元,以及至實際支付物業管理費之日止的滯納金2.3萬余元,合計18.4萬余元。
成為被告的譚先生表示,房產公司雖然于2005年1月通知自己交付房屋,但由于房屋質量等原因在2007年仍在辦理交付手續中,故房屋交付之前的物業管理費和滯納金不應由自己承擔。
譚先生的拒付理由并未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認為,物業管理是管理公司依合同為業主提供包括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項目的有償服務行為。譚先生通過與房地產公司、業委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取得了對別墅房屋的物業管理權。對房屋交付通知之日次月以后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的買受人譚先生承擔。
雖然譚先生在收到交房催告書后,以種種理由拒絕受領房屋,根據預售合同關于房屋風險責任轉移的約定,乙方譚先生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房屋應視為已交付譚先生,該房屋的風險責任也轉移由其承擔,為此,譚先生應在2005年2月1日起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據此,法院判決譚先生支付拖欠的物業費以及滯納金1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