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 國內 | 國際 | 臺灣 | 體育 | 文娛 | 財經 | 時評 | 專題 物業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真是沒想到,全國矚目的北京朝陽法院大規模強制執行催交物業費行動引來連鎖反應,在哈爾濱南崗區盟科時代小區,某物業公司將《北京朝陽法院出動百人強制執行催交物業費16名業主被
真是沒想到,全國矚目的北京朝陽法院大規模強制執行催交物業費行動引來連鎖反應,在哈爾濱南崗區盟科時代小區,某物業公司將《北京朝陽法院出動百人強制執行催交物業費16名業主被拘留》的新聞報道在每個單元門的附近都貼上一張。(11月4日《黑龍江晨報》)
對之,該小區居民稱為“管家”恐嚇“主人”,斥之“太過分”,我看并非沒有道理。
在物業管理領域,居民就是“主人”,物業公司就是“管家”———按照雙方約定,物業公司收取適當費用而成為為業主服務的受雇者。雖然由于相關法律的不完善,面對作為一個企業組織的物業公司,單個的業主反而處于弱勢,合法權益常常無法得到應有保護,但是,業主的“主人”地位是物業所有權所決定的,其權益是不容侵害的。
在我看來,北京朝陽區法院大規模強制催交物業費行動,并不值得稱道。雖然那些居民拖欠物業費確實不妥,但在業主與物業的關系并沒有真正厘清、業主法律地位不甚明確、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況下,執法機構輕率介入,且采取粗暴的“堵被窩”的執法方式,既少了人性化,也有畏強凌弱的“選擇性執法”之嫌。
這也是為什么北京朝陽區法院強制催交物業費行動一經媒體報道后,引來全國輿論質疑的原因所在。
北京大規模的強制執行,固然在客觀上給北京,也給全國小區業主以提醒:拒交物業費的做法不明智,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應該通過收集證據、起訴物業公司的方法尋求問題的解決;但這并不意味著強制執行的做法具有推廣性,各地法院在處理物業糾紛案件時,可以不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平衡,不考慮粗暴執法帶來的負面效應,輕率介入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更不意味著物業公司一下子就從“管家”搖身一變而為“主人”,動輒可以威脅“主人”。
物業糾紛最好還是通過協商解決,對物業公司來說,應該找準自己的定位,倘若服務水平不高又不作改進,錯位地居高臨下任意高收費,最終必將是自我淘汰———業主們盡可借鑒哈爾濱市動力區龍茂小區的397戶居民最近采取的做法,借助業主委員會的力量,行使自己的解聘權,炒服務甚差的物業公司的魷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