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海法院昨日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小區居民李某以自己沒跟物業公司簽合同為由,拒繳物業服務費未獲支持,法院判令李某繳納物業費300余元。 李某居住在一個老小區,小區由鎮海招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這家物業公司接手了鎮海城區不少老小區的物管工作搜狗,
鎮海法院昨日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小區居民李某以 自己沒跟物業公司簽合同 為由,拒繳物業服務費未獲支持,法院判令李某繳納物業費300余元。
李某居住在一個老小區,小區由鎮海招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這家物業公司接手了鎮海城區不少老小區的物管工作搜狗,由于部分小區居民不繳納物業費,公司一度出現經營困難。于是,這家物業公司對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居民提起了訴訟,李某就是被告之一。李某在法院應訴時答辯稱,物業公司是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chinaren,跟他沒關系,他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因此拒付物業費。
法官向李某說明了小區物業委托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業主委員會負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責校友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后,合同效力涉及全體業主,全體業主都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法官指出,物業公司開展服務是區域性的網絡超女,業主繳付費用是個體性的,物業公司與業主必須各自履行好服務義務和繳費義務。物業公司不得因部分業主未繳費而拒絕提供物業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業主也不得因自己對物業服務質量不滿意而拒絕繳費。
對于老小區居民來說goodfeel,在接受物業服務過程中難免碰到種種疑惑與困擾。據了解,我國的法律法規對物業服務公司和小區業主之間權利、義務的規范還處于摸索完善階段。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chinaren,其中明確規定: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天龍八部,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司法解釋雖然要到今年10月1日才生效,但對于解決當前糾紛已有指導意義。
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物業服務的質量問題常成為爭議焦點。法院審判中會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物業公司必須根據合同規定全面履行服務義務,確保服務質量;另一方面,由于物業服務面向小區全體業主,對服務質量的評價不能以單個業主的主觀滿意度為標準。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應提請業主委員會解聘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