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看中在某中介公司放盤的一處物業,于2007年4月1日與中介公司簽訂了《買賣要約通知書(買方)》,同意以75萬元購買該物業,但要求物業必須以空置狀態交付使用,同時李先生交付1萬元購房誠意金,要約通知書中約定:若中介公司在2007年4月10日前與該物業業主就以上
李先生看中在某中介公司放盤的一處物業,于2007年4月1日與中介公司簽訂了《買賣要約通知書(買方)》,同意以75萬元購買該物業,但要求物業必須以空置狀態交付使用,同時李先生交付1萬元購房誠意金,要約通知書中約定: 若中介公司在2007年4月10日前與該物業業主就以上要約條件達成協議并簽訂《買賣承諾書(賣方)》,則中介公司可將誠意金轉為定金交給業主;如未能與該物業業主就以上要約條件達成協議并簽訂《買賣承諾書(賣方)》,則中介公司代買方保管的誠意金需退還給買方 。
15天后(即4月16日),李先生前往擬購買物業處查看,發現該物業尚未空置,仍在使用。李先生認為中介公司未能履行《買賣要約通知書(買方)》約定,要求退還1萬元誠意金。記者百度一下(baidu.com) 房貸 ,找到相關網頁約8,600,000篇
中介公司認為,公司已在4月10日前根據《買賣要約通知書(買方)》的約定與業主達成協議,簽訂了《買賣承諾書(賣方)》,并在4月10日前將該承諾書出示給李先生看。由于買賣雙方當事人尚未約定好協商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時間,因此物業空置、交樓時間也未確定。在未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下,李先生要求物業必須處于空置狀態,并以看到擬交易物業仍被使用的 現場證據 來證明中介公司未能履行約定是沒有依據的。
后經市中介所調解,買方與中介公司達成協議:買方愿意繼續購買物業,由中介公司落實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具體時間。后來買方與賣方、中介公司成功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
個案
分析
本案中,中介公司已在4月10日前根據《買賣要約通知書(買方)》的約定與業主達成了協議,簽訂了《買賣承諾書(賣方)》。由于尚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具體的合同條款、交樓時間及條件等也未確定,因而該物業的使用權仍屬于業主,業主有權繼續使用。李先生在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要求物業必須處于空置狀態,并以看到擬交易物業仍被使用的 現場證據 來證明中介公司未能履行約定是沒有依據的。
合同、委托書、協議書等書面協議是維護簽約各方權益最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簽訂合同、委托書及協議書等時,當事人應對具體條款仔細斟酌,務必將有疑問、顧慮事項作為合同可撤銷或解除的情況寫進條款中,這樣,即使產生糾紛,簽約各方也能根據這些條款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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