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責任 (一)財物保管責任承擔 1、 物業服務合同對財物保管有特殊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2、 物業服務合同對財物保管未作特殊約定,物業管理企業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義務,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明確約定為車輛保管 物業管理責任
(一)財物保管責任承擔
1、 物業服務合同對財物保管有特殊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2、 物業服務合同對財物保管未作特殊約定,物業管理企業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義務,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明確約定為車輛保管合同關系,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丟失或者損壞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非業主和非物業使用人、其他車主、車輛使用人等與物業管理企業未明確約定為車輛保管關系,但物業管理企業為其提供了車輛停放服務,或者單方聲明為車輛停放關系的,認定雙方構成車輛停放管理關系。停放期間,因其管理不善等過錯造成車輛丟失或者損壞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管理不善:
1、 不按規定發放、查驗停放憑證;
2、 停放設施不完善;
3、 發現他人損壞或者盜竊、搶劫車輛,未采取適當措施阻止和報警;
4、 未按公示的車輛管理制度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
5、 其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物業管理企業有證據證明已按照規定查驗停放憑證放行的,或者采取了適當措施制止他人盜竊、搶劫、損壞車輛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非業主和非物業使用人、其他車主、車輛使用人等人員就停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既不收取費用又明確告知不為其看管車輛,發生車輛丟失或損壞的,物業管理企業不負賠償責任。
(五)共用設施、設備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
物業管理企業因疏于管理,致使物業共用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損害,受害人請求物業管理企業賠償損失的,可根據物業管理企業過錯的大小,收取費用的標準等因素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六)第三人侵權責任的承擔
1、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2、 受害人起訴請求物業管理企業賠償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有瑕疵的,可根據物業管理企業過錯的大小、收費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七)對物業管理企業罰款的處理
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或合同約定的行為采取罰款措施,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請求物業管理企業返還該款項的,應當支持。
(八)雇用人員職務侵權責任承擔
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造成業主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九)專業公司造成損害責任的承擔
因物業管理企業委托的專業公司的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害,由物業管理企業和專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物業管理企業采取停水、電、氣等方式催交代收代繳費用的責任
物業管理企業擅自采取停電、水、氣等方式催交代收代繳費用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但因業主拖欠電、水、氣等費用,相關供應部門停供電、水、氣的,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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