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上海子陵漁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滬江物業管理經營公司。 本市定西路1310弄8號樓長樂大廈半地下室系該樓的設備層,內有水泵、水管等設施。1992年12月始,原告向長寧區華陽街道辦事處...
[案情]
原告:上海子陵漁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滬江物業管理經營公司。
本市定西路1310弄8號樓長樂大廈半地下室系該樓的設備層,內有水泵、水管等設施。1992年12月始,原告向長寧區華陽街道辦事處下屬的建寧里委租借半地下室中的三套房間(由建寧里委自行攔隔而成),作為倉庫儲存物資和加工場地,按月向建寧里委交付租金人民幣2300元。租借后,原告自行出資在三套房間的門口筑起高約為0.5米的攔水壩。1995年12月3日晚,本市宣化路附近自來水管爆裂,有關單位搶修時關閉了總閥門,致使本市定西路1310弄8號樓(即長樂大廈)、10號樓2幢大樓停水。8號樓以地下水箱的水供應該樓居民使用,使得地下水箱內自來水抽空,浮球下垂。12月4日零時開始恢復供水時,兩只浮球中的一個球體沒有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引起進水不斷,水滿溢入水管道,通過4寸溢水管全部進入半地下室的水泵間,造成半地下室大面積進水,且越過原告自行砌成的水壩而入其租借的房屋。積水時間持續十個小時左右,由于積水的緣故,致原告儲存的價值307256.59元物資受損。
事后,有關部門對該處溢水原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
1、房屋設計,泵房進水管(地下水池溢水管)與泵房出水管道不配套,進水管徑為100mm,而排水管徑為50mm,難以適應特殊情況下的給排水。
2、設施質量及老化,球閥構件質量偏低,在使用期內,某些構件已銹蝕,使開啟靈敏度降低。
3、特殊情況。由于施工而停止對大樓的自來水供應,而整幢大樓正常用水不能停止,這時地下水池的水補充給大樓水箱,當地下水池的水超量抽取時,球閥落到最低點,再當外水管系統開啟時,球閥受過高壓力沖擊而影響正常關啟,從而影響地下水池不能關閉進口水,造成溢水。
原告上海子陵漁具有限公司訴稱:原告借用的地下室屬被告負責的物業管理,因被告疏于管理,造成其財物受損,被告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故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7256.59元。
被告上海滬江物業管理經營公司辯稱:該樓水箱浮球系統至今工作狀態良好。原告所述事故系外界突發原因造成,且其工作人員接報修后及時予以處理,故不存在疏于管理之說;另建寧里委及原告在明知半地下室倒進水現象頻繁的情況,未征得業主及被告同意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而出借、租賃半地下室牟利,原告的財物損失應由原告及建寧里委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與己無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市定西路1310弄8號樓(長樂大廈)半地下室產權歸屬于該樓全體居民。原告財物受損系由原告、建寧里委、建筑設計、施工單位、被告的混合過錯造成的,故原告、建寧里委、建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被告均應負擔各自的民事責任。據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1)被告上海滬江物業管理經營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子陵漁具有限公司補償費人民幣24000元,于1997年4月30日、6月30日之前各給付人民幣12000元。(2)本案鑒定費人民幣5000元(被告已預交),原告上海子陵漁具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滬江物業管理經營公司各半負擔。
[評析]
本案是一起民事侵權賠償案。
原告30多萬元的損失應歸責于誰?這是解決本案的關鍵。
原告財物受損的直接原因是半地下室進水而致,但溢水又是如何造成的呢?其一,建筑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存在缺陷,未將泵房進水管與泵房出水管道配套,難以適應特殊情況的給排水;其二、施工單位施工時存在缺陷,使用的球閥構件質量偏低,某些構件已銹蝕,使開啟靈敏度降低。
原告財物受損的間接原因有三: l、建寧里委擅自改變用途并出借半地下室牟利;2、原告在締約時未審核建寧里委的資格和明知半地下室不適宜做倉庫而租賃半地下室。3、被告作為物業管理人負有管理義務,對原告與建寧里委的行為未加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