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明確業主、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保障住宅區物業合理使用,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便利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宅區物業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包括住宅小區、住宅組團、中高層住宅樓、高層住宅樓。
第三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住宅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依照本條例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物業和業主的共同事務進行管理和服務。
開發建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進行管理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和促進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與移交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所進行的物業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在規劃、設計時,應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設施。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住宅區共有部分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該合同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第十一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房屋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約定承擔。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買受人訂立售房合同時,對前期物業管理事項雙方應當有明確約定。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住宅的保修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在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新建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啟動資金和下列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一)住宅區規劃圖和批準文件;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道路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各種設備的使用說明書、電路示意圖;
(五)建筑工程、市政、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驗收資料;
(六)其他必要資料。
第三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十五條 住宅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住宅區房屋交付使用滿二年時,由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一次業主大會也可由業主自行組織召開,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所代表的表決權必須超過入住業主的半數方可召開業主大會。每擁有一成套住宅的業主享有一票表決權。
公房出租人可以書面委托承租人出席,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據委托的權限享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五人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在業主中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不稱職的,業主大會可予以撤換。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業主大會;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所提議題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業主所代表的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根據物業管理需要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及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對住宅區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并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五)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并向業主大會提交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審計結果的報告;
(三)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或者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五)督促業主公約的實施;
(六)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和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招標等方式進行。參與前期物業管理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聘資格。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審議通過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由業主委員會報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二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注冊資金、人員素質、專業管理年限、經營業績對物業管理企業劃分資質等級,實行資質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