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一夜夫妻百日恩,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對蒲公堂的情況數不勝數。大部分的原因是物質財產問題。家住江蘇的王先生和李女士就因為房產的問題在法庭針鋒相對。
王先生和李女士是在大學校友,當時的李女士還是?;墑e的美女,在眾多的追求者中,選擇了老實的王先生,在一起后也非常的幸福,一時間羨煞旁人。畢業后,二人都有了穩定的工作,就開始考慮結婚的問題。
2002年,王先生想要購買一套房產,作為婚后的家,但是因為剛剛參加工作不久,所以并沒有很多的積蓄。王先生不想貸款,父母那邊也不好意思張口,就和當時還是自己女朋友的李女士商量,想要向女友借3萬元。李女士當時還是王先生的女朋友,所以就有一些顧慮,提出買房后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等還錢之后再將房產過戶給王先生。出于對女朋友的信任,王先生就同意了這樣的做法。
在2003年的時候,王先生將3萬元還給了李女士,還寫下了借條收到了王先生的還款,同時寫下了保證書,在2003年11月份之前將房產過戶給王先生,但是卻遲遲沒有辦理。在2004年的時候,二人登記結婚。
可能是王先生與李女士的信任度不夠,或者是出現了什么變故,在2008年的時候,雙方簽署了一份家庭財產協議,就房屋約定為男方婚前財產,李女士又寫下了保證書,表示沒有過戶給王先生之前不得處置該房產。沒有想到的是,在2009年,雙方發生矛盾要求離婚,簽署離婚協議,將房產認定為男方婚前財產。事后李女士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將房產過戶歸還給王先生,于是王先生就將李女士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決離婚,房產歸還王先生。
滬律網提示:夫妻雙方要本著相互信任的原則共同生活,但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很多的夫妻會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等手段,以防止分開后自己的財產受損。本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就房產簽訂了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結婚是一生的大事,隨著我國離婚率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會采取簽訂協議,婚前財產證明等手段,防范于未然。本案中,涉及到的房產問題也因為王先生和李女士簽訂協議的原因,變得容易處理。所以,這些手段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