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是訴訟離婚中法官判決的重要依據。生育問題是婚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夫妻雙方由于生育問題引起的感情問題是否應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這在實踐當中的判決存在著較大的可裁量空間。
2008年經人介紹原告小圓認識被告小方,雙方談了一年戀愛后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雙方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但由于被告身體因素,雙方結婚八年,都一直未生育子女。結婚初期雙方感情不錯,但是由于一直沒有生育子女,原告不能接受這一現狀,導致夫妻感情越來越差。為此,小圓多次向小方提出離婚,但是小方卻不同意。原告曾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之后,原告就搬離被告住處,外出租房居住。期間,被告去找過原告兩次讓其回家,但是原告都不為所動。由于夫妻關系沒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仍不同意離婚,其表示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良好,結婚八年,婚后亦培養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兩人主要的矛盾就是原告認為被告不能生育,但是被告認為該問題以后可能會通過先進的醫療技術得以解決,退一步說,雙方即便沒有親生孩子,以后也可以領養一個孩子。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努力做好調和工作,但小圓離婚態度非常堅決,無和好的可能;而小方也不同意調解離婚,由于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當中的裁量仍存在著較大的主觀性,因生育問題導致的夫妻感情問題,若客觀上已經無法調解的,則應認為是夫妻感情破裂。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一方未能生育雖然不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但是雙方因生育問題產生了激烈的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了嚴重的影響,經法院調解無效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強行維護感情已破裂的“死亡婚姻”有違立法者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