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中,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也是買賣雙方容易起爭議的一個點。
買方為減少支付稅款,以房屋不是“滿二唯一”住房,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內容,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
江某于8月13日與劉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劉某將廣州珠江新城的某房屋出售給江某,房屋總價款為1800000元。江某通過資金監管的方式將首付款支付至被告劉某賬戶,之后再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向劉某支付尾款。雙方同時還約定,劉某應于銀行批貸后7日內配合江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江某依約履行了合同,于10月23日前累計向劉某支付房款1350000元。其中,定金60000元支付至劉某賬戶,首付款1290000元以資金監管的方式支付至劉某賬戶。江某已辦理完畢銀行貸款手續,銀行在房屋過戶后即可放貸。劉某未能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突然反悔,拒絕將房屋過戶至江某名下。后經江某多次催促,但劉某始終拒絕配合。故江某起訴要求劉某協助江某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同時要求劉某按每日1000元標準向江某支付違約金。劉某稱自己已收到江某交付的定金60000元,同時,劉某沒有表示不出售該房屋的行為,并同意給江某辦理過戶手續。10月23日,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在經房管部門核查,發現劉某名下還登記有一套房屋。江某見狀,突然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理由是劉某的房子不是“滿二唯一”住房,這樣自己在購買了這套房子后就會交個稅,因為繳納個稅問題,雙方沒有成功辦理過戶。法院認為整個案件中沒有證據可以說明劉某存在違約行為,所以不存在違約金的說法。
滬律網提示:“滿二唯一”是指出賣房屋一方的產權證或者契稅發票領證或開票時間超過2年或正好2年,以及出賣方以家庭為單位唯一一套住宅。由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買方沒有提出“房子須滿二唯一住房”的要求,故不得以此成為過戶不成的理由。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賣方同意辦理過戶手續,即履行了合同,而買方以“滿二唯一”的要求拒絕辦理過戶,因此是買方不履行合同。而買方卻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經查明事實證據不成立,故法院不支持該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