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國家政府的土地征收引起的糾紛近年來不在少數,上林村一家房地產公司就因其獲得征用土地被政府重復征收,起訴法院要求村民小組返還尚未使用的土地的征地補償款。上海房地產律師表示因不可抗力的產生,合同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上林縣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給予某房地產公司的某工程立項,該房地產公司以某小區開發辦公室的名義(甲方)與某村民小組(乙方)簽訂了《征地協議書》,主要約定甲方征用乙方土地6.621畝,總應支付乙方征地補償款113.621萬元。合同簽訂后,某房地產公司即依約支付該村民小組113.621萬元,并開發了大豐鎮某住宅小區,使用了前述征用的部分土地,尚余5.244畝未使用。后來,有關政府部門與該村民小組所在的經聯社簽訂了《土地征收協議書》,約定征收該經聯社土地229.4106畝,相關補償款已發放到位?!锻恋卣魇諈f議書》征收的土地包含了《征地協議書》征用的尚未使用的大部分土地。某房地產公司以涉案土地被重復征收,無法實現《征地協議書》的合同目的為由,將某村民小組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征地協議書》,并由某村民小組返還其未使用的5.244畝土地的征地補償款89.148萬元。某村民小組負責人辯稱《征地協議書》的簽訂主體是某小區開發辦公室,而非某房地產公司,該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有關政府部門征用的土地不包含《征地協議書》征用的土地,不同意向某房地產公司返還征地補償款。法院認為某小區開發辦公室現已不存在,權利義務由某房地產公司承繼,故某房地產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主體適格。最終判決解除《征地協議書》,并由某村民小組返還某房地產公司尚未使用的5.244畝土地的征地補償款89.148萬元。
滬律網提示:合同原本的一方主體已經不存在,但其權利義務實際上由第三方繼承的,第三方可以成為該合同的主體,當然可就合同的糾紛提起訴訟,其中第三方應與合同一方主體存在前有實質上的密切聯系,才可繼承其權利義務。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房地產律師表示:國家政府的土地征收是一種不可抗力的因素,本案中與某房地產公司的土地征收合同自然可以解除,某村民小組應當返還征收合同中尚未使用土地的征地補償款,某房地產公司同時也不能主張返還已使用土地的補償款,因為不可抗力發生前的合同部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