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今年來房價的普遍上漲,房屋買賣的熱潮逐漸興起,然而也有一些人看中了這個時機,以各種手段謀取利益。由于動遷房3年內限制交易,上海一女子借此一房多賣,與十余人簽訂超過千萬的買賣合同,并騙得300多萬的定金。上海房產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購房的過程中需要謹慎,以免遭受一房多賣等騙局,蒙受重大損失。
2016年年底,市民陳先生經中介公司介紹,簽訂了泗涇某小區一套房屋的買賣協議,并支付了100余萬元首付款。原本以為按協議就能順利辦理交房手續,沒想到房主劉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最后竟然人間蒸發。接到陳先生報警后,松江警方迅速開展偵查,發現這套房子不止賣給了陳先生,劉某還以同樣的方式將自己的兩套房產反復與他人簽訂買賣協議,共有10余人受騙。2016年,劉某因動拆遷補償獲得了松江泗涇某小區的兩套房產。拿到產權證后,當時身欠巨款的劉某動起了歪腦筋:她把自己的兩套房產在不同的中介公司和房產交易網站上掛牌,一旦有意向購買的購房者,她就簽訂買賣協議、收取定金,然后再以各種理由拒絕交房。雖然其父母、子女和配偶同為上述兩套房子的產權人,但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僅憑劉某一人的簽字,陳先生等人就支付了定金。利用這種手法,劉某與10余人簽訂了逾千萬元的買賣合同,并收取了300多萬元定金。按照規定,上海動遷房滿三年才能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雖然已經簽訂購房合同,但陳先生等受害者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而這個政策,也成為劉某拖延辦理過戶的絕佳借口,多次詐騙屢屢得手。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已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滬律網提示:一房多賣是指房屋所有人與多位買受人分別簽訂買賣合同,并且各買受人之間不知道其他買受人的存在,這實質上一種合同欺詐的行為,目的是房屋出賣人能夠非法獲得更多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一房多賣中的多個房屋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各個買受人都可以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因只有一套房屋而不能滿足所有買受人,則由出賣人承擔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即違約責任,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