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方往往為了讓拆遷戶同意而不擇手段。山西省臨汾市的唐女士就因為拆遷方多次催促下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丈夫馬先生卻沒有同意,那么該協議是否有效?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系無權處分行為。
馬先生和唐女士于2007年辦理結婚登記,其在臨汾市堯都區的國有土地上擁有合法房屋一套,該房屋為其夫妻共同財產。2015年,因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城市綠化建設,需征收拆遷馬先生的共有房屋,但是由于指揮辦公室所給予的拆遷補償過低,馬先生一直未與拆遷方就拆遷事項達成一致也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16年初,馬先生因工作需要出差至外地,遂將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事宜擱置。三個月后馬先生在回到家時,卻收到拆遷方發來的宣稱依據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所作的限期搬離通知書。其后,馬先生經過詢問得知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其妻子在其去出差期間因厭煩拆遷方天天上門催促其簽字而嚴重影響其生活遂與拆遷方簽字。隨后馬先生向拆遷方主張其妻子所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所簽訂的協議應歸于無效。但是,拆遷方主張,其房屋為馬先生及唐女士的夫妻共有財產,唐女士對房屋享有處分權,而且馬先生及唐女士作為夫妻其互相享有家是代理權,因此對于唐女士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為此雙方起了糾紛。
滬律網提示: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在日常家事處理方面互為代理人,互有代理權。但是對于房屋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并且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夫妻雙方均同意,未經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就同意的視為無權代理。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本案中唐女士獨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權處分行為,簽訂的協議也應當為待定,同時要注意到拆遷方為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唐女士也是因為拆遷方擾亂了其正常生活無奈之下才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