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擁有房屋所有權最好的證明就是獲得房屋產權證,并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是有時候買方在買房時不知道賣方沒有房屋產權證,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這又該如何解決呢?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指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買方一定要查明賣方是否有房屋產權證,如果因不知情而簽訂了合同,合同不會無效,但買方可以以賣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
2014年5月31日,郭玉新與郭全樂訂立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郭玉新購買郭全樂的201室房屋,成交價為150萬元。買受人與出賣人約定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將銀行貸款所需證件資料準備齊全,并辦理上述房產的貸款審批手續,審批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出賣人與買受人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因郭全樂不能提供201室房屋的所有權證,導致郭玉新無法辦理貸款,案涉合同無法履行。郭玉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案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郭全樂返還定金5萬元、支付違約金10萬元、賠償居間服務費3.3萬元。庭審過程中郭全樂辯稱,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雙方均明知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書,而根據城市房地產法管理法的規定,未領取房產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因此,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北京市大興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不會因賣房人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而無效;但郭全樂未取得所有權證導致郭玉新無法辦理銀行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最終判決解除案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郭全樂返還定金5萬元、支付違約金4萬元、賠償居間服務費3.3萬元。
滬律網提示:存量房屋是指已經被購買或者自建并取得了所有權證書的房屋,一般來說是指沒有居住過的二手房,即“庫存待售”的房產。同時,法律規定沒有依法進行登記并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合同如果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無效,但是本案中賣房人在賣房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違反的是管理型強制性規定,合同仍應當有效。賣方構成了違約,合同可以解除,同時賣方要承擔買方的損失和造成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