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業主在入住后可能會發現這樣一種現象,原先買房時開發商承諾的一些小區會所,入住后不知不覺地消失了。當業主向開 發商質問為何擅自處分會所時,開發商會振振有詞,以享有會所的所有權為由對業主的要求予以反駁。事實確是如此嗎?享有會所所有權的開發商是否真的有權隨意處分會所?
按照所有權的原理,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開發商對于會所可以有處分的權利,但是這種處分必須建立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之上。會所是為全體業主的需要而建設的,會所的建立也是吸引業主購房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會所不僅僅作為開發商所有的產權,它的建立也是開發商與業主在建立了商品房買賣關系后應履行的一種義務。會所在建成后,應根據業主的需要使用和經營,開發商不可以任意利用和處分,否則便是權利的濫用。
如果開發商和業主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會所中有哪些具體服務設施,若開發商沒有兌現或擅自變動,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即使購房合同中沒有類似約定,政府在這方面對開發商也有要求,開發商在申領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時必須有關于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計劃,而且不得低于政府的最低要求,若開發商隨意利用、處分會所,實際上違反了行政義務。
如果開發商隨意處置會所,業主一方面可以依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一方面也可以請求政府進行行政干預,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其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