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養父母將養子拉扯長大,還將房屋過戶給了養子,但是養子因為這套房屋被拆遷而獲得了二十套房屋后,沒有按照原先的承諾將其中的幾套房屋給養父母住,養父母只好將養子告上了法院。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本案的法律糾紛其實并不突出,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明確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養子就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
黃某夫婦因為沒有兒子,所以收養了一子黃某某,將其撫養長大。黃某夫婦名下有一棟自建房屋,因房屋老舊,加上黃某夫婦年事已高,養子黃某某便對房子進行翻建。房屋翻建后,黃某某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房屋翻建后的第一層店鋪的租金收入將由黃某夫婦收取支配使用,后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黃某某名下。后因規劃建設,黃某某名下的房屋被納入征地拆遷范圍內,黃某某便承諾為保證黃某夫婦日后生活,其將提取所分安置房中的三套房屋交由黃某夫婦居住及出租,另三年內每年支付黃某夫婦5萬元作為生活急需費用。后黃某夫婦每月從拆遷指揮部領取了黃某某名下應領取的安置補助費6000元中5000元作為贍養費。黃某某在名下的房屋拆遷后共獲取了二十套房屋作為拆遷安置補償,并提取了其中的七套安置房登記到其兒子名下,余下十三套安置房至今未交房。黃某夫婦多次請求黃某某兌現承諾,依照協議提取其中的三套房屋交由黃某夫婦居住使用收益,但黃某某以其無力補交提取拆遷安置房費用為由拒不履行。黃某夫婦只好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黃某某支付提取拆遷所分房產中的三套房屋時所有應繳納的費用共計205924.5元并將該三套房屋交由黃某夫婦居住、使用及出租,同時應支付三套房屋進行基本裝修所需的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拆遷的房屋原先是黃某夫婦名下的房屋,房屋翻建、擴建后才變更登記在黃某某名下,黃某某因拆遷所分的房產高達二十套,應依約提取三套房屋交付給黃某夫婦使用,以保障黃某夫婦的晚年生活。因此法院判決。黃某某繳納其名下拆遷所分房產中的三套房應繳納的費用共計205924.5元,并將房屋交付給黃某夫婦居住、使用及收益;同時黃某某應支付黃某夫婦裝修上述三套房屋所需費用合計353400元。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本案中黃某某將黃某夫婦名下的房屋翻新并且在出具承諾書后,黃某夫婦將房屋過戶到了黃某某的名下,這實際上可以看到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但是房屋已經被拆遷了,所以黃某夫婦也不可能以黃某某違背承諾為由而主張撤銷贈與。不過,當黃某某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的房屋后,仍應當按照先前的承諾將其中三套房屋給黃某夫婦。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滬律網提示:黃某夫婦收養了黃某某,將黃某某撫養長大,雖然案件中沒有提到黃某夫婦是否辦理了收養手續,但是從現實來看,黃某夫婦已經對黃某某盡到了撫養的事實,雙方之間的關系已經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無異,因此當黃某夫婦年老后,黃某某對其也具有一定的贍養義務,而黃某某在獲得了黃某夫婦的房屋后,沒有按照承諾將拆遷后的房屋給黃某夫婦,這是有違道德和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