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想買房子的買家在簽了一份房屋的認購協議后,交付了定金,但買家隨后表示自己并不識字,之所以簽認購協議和交付定金是因為中介公司的催促,現在想解除購房協議。中介公司則認為買家只是后悔買方,并表示買家如果要解除協議,就需要去找賣家。那么,這份房屋的認購協議是否能解除呢?
彭某簽了一套房子的認購協議,房屋總價為128萬元,交了5萬定金。但她表示自己不識字,當時有點懵了,現在想解除協議。彭某表示中介公司天天打電話催她去看房子,在她去看房后就拉著她簽字,當時自己表示不認識字,讓中介的工作人員念一遍,工作人員表示只是形式而已,之后中介讓其準備好前,當天彭某就交了5萬元的定金。中介則認為彭某是識字的,只是現在她后悔買房了并表示彭某如果要退房,則需要去跟房屋的賣家溝通。雙方因此無法另一步溝通。
問題1:從法律上看,我們如何認定本案中的“5萬元定金”?
律師回答到:我們應當區分“定金”和“訂金”,兩者最本質的區別是:定金是一種擔保的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而訂金則不具備定金具有的擔保性質,只是起到一種“預付款”的作用。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像本案中的定金是由購房者支付的,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能夠正常履行的,那么在購房者后續支付購房款時,應當扣除定金的數額;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因為購房者的原因不能履行的,那么購房者也不能要求賣房者返還定金;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因為賣房者的原因不能履行的,那么賣房者應當返還雙倍的定金數額給購房者。這一規則,被稱為“定金罰則”。
問題2:彭某要想解除房屋認購協議,是否需要找房屋的賣家?
律師解答到:是需要的,因為中介公司作為中介方,并不是房屋認購協議的當事人,房屋認購協議的當事人只有彭某和房屋的賣家。中介公司不參與到房屋認購協議本身,其只是促進房屋賣家和買家之間達成房屋買賣的合同,從而可以依據其和房屋賣家所簽訂的中介合同,在成功幫助賣家賣出房屋后,向賣家要求支付中介合同約定的中介費用。
問題3:彭某能否解除這份房屋認購協議呢?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即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由于彭某只是以自己在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時不認識字,不滿足法定解除的條件,所以要想解除這份協議,彭某就只能和房屋的賣家去協商,通過協商的方式看能不能解除該房屋認購協議。
????問題4:如果彭某確實不識字,那么又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到:如果彭某真的不識字,簽訂房屋認購協議也是出于中介公司的不斷勸說,那么彭某可以通過主張中介公司沒有盡到義務,導致自己在不知道房屋認購協議法律效力的情況下簽訂了該協議,即便中介公司不能算是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但彭某可以通過證明簽訂該協議并非是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來主張自己在購房協議上簽字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