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留下爛尾樓,使240多戶已經交了購房款的業主一直沒能如愿取得新房。那么這些業主應該如何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青島的晶藍公館的業主因為拿不到房屋而一直苦惱著,共有約240多位業主的房子未交付,但是晶藍公館的房子已經兩年多沒有繼續施工了,就這么一直被擱置著。業主們通過當地媒體,在網上查詢資金監管賬戶(資金監管賬戶,又稱為第三方監管,主要用于房地產交易。當在規定期限內購房者過戶后,該資金將劃轉到出售者的賬戶下,否則將劃轉回到購房者賬戶下),卻發現這些業主支付的2000多萬元的購房款目前并不在資金監管賬戶里。青島市房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對于購房者的錢有沒有進入過資金監管賬戶,青島市房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并沒有明確表示,只是表示開發商現在欠了很大一筆債務,因為法院執行的原因,現在資金監管賬戶是沒有錢的,因此也只能建議晶藍公館的業主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問題1:這些業主能否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律師表示:依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毫無疑問,晶藍公館的開發商已經沒有能力繼續開發這個樓盤,尚未完工的這些房屋也無法進一步完成了,這說明開發商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了,尚未拿到房屋的業主是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
問題2:這些業主如何拿回自己已經交付的購房款呢?
律師認為:盡管業主們是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來主張開發商返還相應的購房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目前晶藍公館的開發商已經不見,那么業主們也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借助法院執行的力量找到晶藍公館的開發商,進而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款項。不過當前各地開發商卷錢走人,留下爛尾樓,讓已經交錢的業主拿不到房屋的事件已經是屢見不鮮了,解決這一類事件的關鍵還是在于提升法院的執行能力,破除目前法院所面臨的執行難的問題。
問題3:這一事件對于想購房的市民能起到什么警示作用?
律師提醒到: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買房時,如果是購買尚未完全完成的房屋,而且工程的進度也是比較緩慢的,那么購房者還是應當謹慎地購買房屋,不要因為那時開發商所出的房價較低而貪圖便宜買下房屋,一定要嚴謹地審查開發商的資質、信用、樓盤的完工進度等情況,分析想要購買房屋的樓盤是否會出現爛尾的情況,因為一旦開發商卷錢走人而留下爛尾房,購房者能夠追回購房的款項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