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業主在購買新開發的一個樓盤的房屋后,這個樓盤的房價就跌了,有些業主一計算,覺得自己虧了七八十萬,于是找到開發商要求補差價或者退房,但是開發商則不同意,雙方也因此發生了激烈的矛盾,那么像這種情況,從法律的角度看應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我們先看下這一事件的大致情況:
前兩天,網上曝出一個讓人看了有些哭笑不得的消息:青島一售樓處被人砸爛了!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來,這個樓盤降價了,原先買房子的業主感到虧了:很多業主當初買房的時是14000多元錢每平米,誰知最近開發商大降價,直接就降到了1萬元左右了,一平米降了4000塊錢左右,這里的戶型基本都是200平米左右,一套房子就虧了大約80萬,這讓一些業主感覺自己虧大了。這些業主于是一起到售樓處,希望找開發商補差價,也有業主要求退房,但開發商稱,漲價和降價都是市場上的正常行為,當初賣房子的時候也沒有承諾如果降價就補償差價,所以開發商無法滿足房東的要求。業主一聽更來氣了,開發商一看不好,連忙叫來了保安和所有的售樓人員,結果雙方發生了肢體沖突,雙方也因此一直僵持不下。
問題1:房價下跌后,已經購房的業主是否有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呢?
律師回應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退房的情形有:(一)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三)在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四)在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沒有告知購房人而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五)房屋的實際面積和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六)房屋無法辦理所有權證;(七)房屋的質量不合格,導致無法正常居住等。而房價的變化,并不會直接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除非是房屋的買受人和開發商協商一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已經購買房屋的業主并不能因為開發商降低了房屋價格而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也不能要求退房,但同樣的,當房屋的價格上漲后,開發商也不能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問題2:房價下跌后,已經購房的業主是否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呢?
律師回答到:在房價下跌后,如果已經購房的業主最終能夠和開發商達成退還差價的協議,那么這些業主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因為合同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意思自治原則。房屋買賣合同是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的自愿訂立,當然也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開發商與購房人通過協商的方式,自愿達成退還差價的補償協議就是協議變更合同條款,當然其前提應當是不違反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及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一旦當有效的協議達成,開發商即有義務支付業主差價,業主也有權利要求開發商依據協議的約定返還差價。不過,如果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沒有達成返還差價的補償協議,已經購房的業主是沒有權利單方面要求開發商給予差價的補償的。
問題3:這一事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房屋的價格往往會因為政策的原因或者開發商為達到促銷目的的原因而發生變化,如果一旦房屋價格上漲,開發商就可以要求業主返還房屋,或者是一旦房屋價格下跌,業主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那么房屋買賣合同的穩定性必然會受到嚴重的影響,而這也會影響市場秩序,使市場陷入混亂。因此無論是開發商也好,還是購房者也好,都應當承擔房屋買賣后價格變動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只能通過選擇最佳賣房或購房的時機來借以規避。另一方面,在發生上述這種事件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尋求和平的方式加以協商處理,過激的行為只會加深矛盾,這對雙方當事人而言都不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