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抵押婚內房產為由,讓丈夫辦理了公證授權委托書,授權妻子有權出售房屋,但是妻子卻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把房子掛在了其他人名下,想用借名掛房的方式來轉移婚內財產。然而,上海房產律師了解到,夫妻倆一直沒離婚,丈夫終究也是發現了妻子的操作,便將妻子和房屋的買家告上了法院,要求買家返還房屋,法院審理后支持了丈夫的這一訴訟請求。
2014年,林先生與妻子在廈門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林太太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17年9月,林太太提出要抵押房子申辦貸款,于是林先生辦理了公證授權委托書,授權事項包括林太太有權出售房屋。然而時隔兩年多,林先生才發現這套房子“不翼而飛”,而且還被他人用于抵押擔保。原來,2017年10月,林太太自述與丈夫感情出現問題,想把房子掛在別人名下,等和丈夫離婚了,再把房子要回來。在過橋公司的安排下,她拿著丈夫的委托書,與毫不相識的鐘氏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產總價430萬元,首付130萬元由過橋公司提供,經過4次轉賬,最終又回到過橋公司。剩余的300萬元由鐘氏夫婦向銀行申辦貸款,貸款發放至林太太的賬戶后,她就把錢全部轉給過橋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稅費、代辦費等。房子過戶之后,鐘氏夫婦從未占有使用過房子。但是在借名掛房”過去兩年后,她也沒和丈夫離成婚。林太太想把房子過戶回來,卻發現鐘氏夫婦竟悄悄地將房子另行設定抵押擔保,而且擔保債務尚未結清,還與其他案外人發生訴訟糾紛。她后悔不已,丈夫也得知了真相。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將妻子和鐘氏夫妻告上了法院,其訴稱妻子是在轉移婚內財產,損害了他的利益。被告除了林太太,還有鐘氏夫婦。林先生認為,這份合同無效。在法庭上,林太太也表示這不是真買賣,只是為了“掛名過戶”,她實際上沒有收取任何購房款。鐘氏夫婦則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而且當時林太太作為賣方,持有丈夫的委托書,還經過了公證,林先生不應該反悔起訴。法院審理后認定,從購房款支付情況來看,鐘氏夫婦在購房時沒有實際支付首付款130萬元,沒有按月償還銀行的按揭貸款,不符合交易習慣;從房屋的交付情況來看,房屋從未交付鐘氏夫婦占有使用,二人也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不符合常理。鐘氏夫婦與過橋公司工作人員的款項往來繁雜,他們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系善意買受人。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房屋抵押登記未注銷的情況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復登記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僅支持了林先生的部分訴求,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問題1:在本案中林太太對于這套涉案房屋是否有出賣的處分權?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涉案房屋作為林先生和林太太婚后的財產,是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享有處分權。林太太本身對于出賣這套房屋不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但是林先生通過公證授權委托,使林太太享有了出賣該房屋的完全處分權。
問題2: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何是無效的?
律師提醒到:依據《民法典》第154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林太太和鐘氏夫婦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在鐘氏夫婦沒有實際支付首付款,而涉案房屋也沒有進行實際交付,并且還存在著過橋公司,合同雙方當事人屬于是惡意串通,損害林先生對涉案房屋的利益,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中林太太出賣房屋的這一行為?
上海房地產律師表示:林太太假借房屋需要辦理貸款而由,而獲得了林先生的授權委托,從而能夠出售房屋,但是經過法院的審理,認定了在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其實都是知道借名掛房的事實,無論是從購房款尚未支付來看,還是從房屋并沒有被實際交付給買家來看,都足以證明該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性,侵害了林先生對于房屋的利益。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第1款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林太太出賣房屋的行為屬于轉移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林先生是可以請求法院依法在婚內分割該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