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制度的基本原則土地通行和占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土地通行和占用的相鄰關系時應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鄰一方因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必須臨時或長期通過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應當予以準許。因此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通行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二、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等需要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應當允許。占用的一方如果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三、發生矛盾在經過調解無效時可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