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家在向賣家支付了購房定金后,到了簽約日,房主卻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了,買家將房主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房主需要返還雙倍的定金給買家。
劉某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交給中介公司出售,約定中介對該房屋擁有完全處置權。隨后,經中介公司介紹,王某與劉某簽訂買賣定金合同,并在合同簽訂當日向劉某支付了20 000元定金。雙方約定劉某在收到定金之日起,不得借故終止售房,不得將房屋轉售給第三方,如果劉某違約,則定金雙倍返還給王某。到了售房合同簽訂之日,劉某拒絕與王某簽訂售房合同,雙方因定金返還等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王某簽訂的定金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該合同內容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王某依約向劉某交付定金20 000元,交付定金是為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而進行的擔保。劉某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致使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法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故王某要求解除與劉某之間的買賣定金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以及中介費等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定金合同,由劉某返還給王某雙倍定金40000元,并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中介費損失。
問題1: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本案中的定金為2萬元,相比購房款而言,不會超過其百分之二十,在金額上符合法律規定的限額。定金合同系雙方當事人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原告方支付了定金,因此定金合同合法有效且發生了法律效力。
問題2:本案中被告為何要返還原告雙倍的定金?
上海房產律師解釋:《民法典》第587條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合同依據該法律條款適用“雙倍罰則”,收受定金的被告沒有履行定金合同的義務,沒有和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應當返還原告雙倍的定金。
問題3:為何法院在判決劉某返還雙倍定金的同時,還需要王某的中介費損失?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定金罰則和違約金條款是擇一適用的,但是定金罰則和損失賠償是可以同時適用的,本案中原告的中介費損失可以在定金罰則之外在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