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賣房人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就去世了,經調查,賣家也沒有任何繼承人和遺囑,買家為此陷入了困境,如何完成過戶手續成為一大難題。后來買家在了解到遺囑管理人制度后,向法院起訴,法院判令賣家所在地的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2013年,吳某夫婦購買了方某及其母親名下的房屋,因吳某夫婦限購暫無法過戶,雙方約定先交房,等具備過戶條件時,方某和母親需無條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后吳某夫婦裝修入住并陸續付清房款。誰料還未等到過戶,方某的母親、父親和其本人先后離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方某孑然一身,沒有婚育記錄,沒有留下遺囑,經調查也未發現其有兄弟姐妹,買房人吳某夫婦陷入找不到人辦理過戶的窘境。吳某夫婦了解到民法典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指定方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顯示方某去世時無法定繼承人,吳某夫婦購買其名下案涉房屋并因過戶發生糾紛,系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本案申請。加之方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浦東新區,法院認定,吳某夫婦的申請合法有據,遂判決指定浦東新區民政局為方某的遺產管理人。
問題1:什么是遺產管理人?
上海房產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147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只要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處理的管理人員,其本身是以處理遺產為目的,以遺產利益最大化為使命,其不會負責對遺產進行經營。
問題2: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的產生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被繼承人在遺囑指定的;第二種是基于繼承人之間推選;第三種作為兜底的方式,是由民族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公職遺產管理人。
問題3:本案中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上海房產律師解釋到: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方某和其母親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在先后去世后,都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法定的繼承人,因此不存在繼承人來管理該案涉房屋的后續處理。浦東新區民政局作為兜底的遺產管理人,經法院判決,確實應當對給房屋的后續處理事項予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