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和買家通過中介公司達成了房屋買賣的意向,但是在買家交了定金后,房東又反饋不賣了,買家便要求賣家返還雙倍定金,但是買家認為自己是付了12萬的定金,房東則表示自己只收了2萬的定金,雙方因此成訴。
上海房產律師】房屋買賣交易失敗,雙倍定金如何認定?" width="720" height="480" />
賣家鄭某經中介公司介紹與買家朱某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并且三方共同簽署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中約定朱某需支付2萬元的購房定金。不久后朱某便將定金支付給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為保管。后因種種事宜,鄭某不愿再出售該房屋,三方磋商未果后決定不再交易。朱某認為協議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鄭某,且在簽署三方協議后由中介公司代收其額外支付的10萬元定金。朱某共計支付定金12萬元。在鄭某不愿出售房屋的情況下,中介公司已將12萬元定金退還給朱某。因認定是對方的過錯,朱某將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協議,另要求鄭某按照定金罰則的規定,向自己再支付12萬元。鄭某稱房屋不再出售,同意解除三方協議。其確實要求朱某將2萬元定金支付給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收,但并未要求朱某額外支付10萬元定金。因此即使賠付雙倍定金,也只同意向朱某再支付2萬元。
因本案協議系三方簽署,且中介公司作為定金代收方,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法院通知中介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中介公司稱,鄭某曾多次電話告知己方,要求向朱某另收10萬元定金,故中介公司通知朱某并實際累計收取了12萬元定金。其后,中介公司已經全額退還定金12萬元。同意解除三方協議,并認為應由鄭某向朱某支付12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各方均同意解除三方協議,故三方協議應予解除。鑒于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原因在于鄭某不愿繼續出售房屋,鄭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向朱某退還定金。但朱某提供給法院現有證據并不能顯示鄭某多收10萬元定金,據此只能認定房屋買賣的定金應為2萬元。鑒于中介公司代收定金并已實際退還,故鄭某應再向朱某支付2萬元。
問題1:定金和訂金的性質是什么?本案中的定金性質為何?
律師表示到: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其目的主要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履行后,定金作為抵扣款予以抵扣或者退回,而訂金僅是一種支付方式,并不具備擔保債務履行的作用。本案中的“定金”由三方在協議中明確了,其性質就是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而非“訂金”。
問題2:定金罰則的規定是什么?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在于擔保給付定金一方按約履行債務,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權不予退還和抵扣定金。但是,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則應當退還兩倍的定金給給付定金的一方。
問題3:本案中如此判決的依據為何?
上海房地產律師回答道:本案中的定金究竟為2萬還是12萬,各方當事人存在不同的觀點,由于本案中并非是賣方和買方之間直接交付定金,而是通過第三方中介公司來支付和收受的,法院從各方提供的證據看,本案中的定金為2萬元,而非12萬元,故判決鄭某再向朱某支付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