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簽了租賃合同后,承租人把一年的租金和押金都付給了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一直沒有入住房屋。在簽訂合同兩個月后,承租人表示自己不再租賃該房屋了,要求出租人退還租金,雙方協商未果后,承租人把出租人告上了法院,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承租人支付出租人2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出租人退還承租人剩余的租金。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王某將房屋租賃給原告李某,租期為1年,租賃費為1.3萬元,押金2000元。簽訂合同后,原告向被告轉賬支付了租金及押金,但被告并未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原告也未入住該房屋。簽訂合同兩個月后,原告告知被告自己不再租賃該房屋,要求被告退還房屋租金及押金。被告認為雙方已經簽訂合同,約定租期一年,而且,被告向原告多次提出交付房屋,但原告均以不在本地為由導致房屋未交付原告,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退還租金。雙方協商不成,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同意支付給被告兩個月的房租彌補被告的損失,被告也同意退還剩余租金。
問題1:本案中的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如何?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雖然簽訂了合同,但是出租人未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合同生效要件未達成。因此本案中的房屋租賃合同處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狀態。
問題2:本案中的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退還租金?
律師回答到:原告作為承租人,主張被告未向自己交付房屋,被告雖辯稱自己已向原告多次提出交付房屋,但原告均以不在本地為由導致未交付,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原告租賃房屋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有權要求被告退還租金。
問題3:本案最后為何原告還要支付被告兩個月的租金作為彌補被告的損失?
律師解釋到:該結果是在法院的調解下,原告和被告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其中單從法律上看,只要原告能進一步舉證房屋未按時交付是因為被告的原因,而被告又缺少舉證材料,原告是可以拿回所有的租金的押金的。當然,通過調解的方式也能減少進一步的糾紛,否則可能還會有被告提起上訴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