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和房東簽署完房屋租賃合同后,租客因故沒在出租房住,一周后,租客發現自己無法進房間了,原來是房東因為和中介沒有談攏,修改了大門密碼,要求租客也和中介解約,兩人私下簽訂合同。但是租客中介費已經支付,無法再毀約,雙方因此也沒有談攏,租客也只能搬出了房間。事后,租客向法院起訴房東違約,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退還押金和租金,并承擔違約金,法院支持了租客的訴訟請求。
張某訴稱,其和陳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張某租賃陳某的一個房間,合同約定張某應按季度預交租金1800元,另需繳納600元作為押金,若陳某延遲交房租達7日,張某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600元違約金,中介費用1200元,雙方各半負擔。合同簽訂后,張某向陳某轉賬2400元,陳某將北側臥室鑰匙交付張某,并告知其房屋大門入戶密碼。后張某因故返回老家。一周后,張某返回時發現房屋大門入戶密碼被更改,導致其無法進入。后張某在微信上聯系陳某,得知陳某因對合同條款有意見且與中介產生糾紛,要求張某與中介毀約后二人私下簽約。但因張某已經支付中介費用,無法與中介毀約。后張某無奈搬離案涉房屋,并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租金、押金2400元,并賠償違約金6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某、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張某已按約交納房租及押金,陳某作為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具體來說,陳某雖將案涉房屋臥室房門鑰匙交予張某,但事后更改入戶門密碼并經張某催告后拒絕告知,導致張某事實上無法入住,系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構成違約,張某據此主張解除合同于法有據。在合同解除后,陳某應當及時返還張某已交納的房租及押金2400元;此外,張某要求陳某另行賠償違約金600元,既有合同依據,亦未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陳某返還張某房屋租金、押金,并賠償違約金,共計3000元。
問題1:本案中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703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704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在本案中,張某和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具備了租賃合同的基本要素,因此是有效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問題2:本案中陳某為何構成違約?要承擔的違約金是多少?
律師表示道:《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因陳某擅自更換了房間密碼,導致張某無法入住,且陳某也明確表示不愿意履行已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此陳某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金。而違約金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是600元,相比張某還得搬家等損失而言,沒有過分偏高,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問題3:從中介角度看,陳某是否構成違約?
律師解釋道:如果陳某和中介之間簽訂了中介合同,那么陳某想和租客直接簽房屋租賃合同,從而跳過中介,在一定程度上也屬于違約,因為中介已經促成了陳某和張某之間的合同成立,基于《民法典》第963條的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陳某應當給付中介相應的中介費,不支付的,也會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