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立前免交物業費,你覺得靠譜嗎?”這幾天,這樣的話題成了各大小區論壇熱議的焦點。
近日,《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出臺,并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新《辦法》首次提出了前期物業、質價相符、業主決策平臺等新概念,對于業委會啟動、換屆,物業更替交接等難題進行了規范和制約。
但《每日經濟新聞》發現,眾人討論的“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商需繳物業費”這種情況在《辦法》中并未提及。有律師還認為,這種觀點是一種誤讀。
參與制定的相關人士指出,北京市建委是想通過《辦法》明確開發商更多的責任,但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是否由開發商來繳納物業費,還需要看細則如何確定。
或壓抑業委會成立熱情
《辦法》出臺后,有媒體引用“北京新物業管理辦法要求開發商支付前期物業費”這樣的標題來報道相關內容。時間范圍是“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或者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三個月之內?!?/p>
上述表述立即引起坊間熱議。
記者昨日了解到,業主現在基本上形成了三種心態:對于已經有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來說,更多的是羨慕;而在10月份以前已經入住但尚未形成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居民則頗為遺憾;而更多新盤項目業主,則對新政抱懷疑態度,“讓開發商承擔前期物業費現實嗎?”
“在物業管理上,這個辦法是往前走了一步?!北本┌僮訛臣覉@業委會主任陳鳳山昨日表示,但這一步走得很驚險,此舉很有可能弱化業主籌備委員會的動力。陳鳳山認為,如果今后由開發商支付物業費,很難有這么多熱心業主支持業委會。那些準備發起籌備業主大會的熱心業主,則會被大多數人認為“有病”。
開發商難同意買單
同時,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或者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3個月之內,小區的物業費由開發商來支付,更難獲得認同。
假設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物業費計算,一個住宅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的小區,開發商每個月就得掏出10萬元,業主大會的籌備期以3個月計,開發商就要為購房人支付30萬元的物業費。
《辦法》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才能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凹偃玳_發商由于市場情況不好,并沒有完成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銷售呢?”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認為,長期承擔前期物業費對開發商也不太合理。
而且,上述人士還懷疑,也不排除開發商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為了減少前期物業費支出,自己私底下多花一點錢組織5%的業主,盡快建立業主委員會?!伴_發商把前面5%的業主搞定,反倒更不是一種民主了?!?/p>
坊間存有誤讀
“這是嚴重的誤讀。”北京五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云志昨日在某地產論壇發布帖子對此事進行了質疑。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他表示,媒體僅僅依據需要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的責任,就把開發商界定為要承擔前期費用,這是一種誤讀。
記者仔細閱讀《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后,也并未發現開發商支付前期物業費的明確規定,只是在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銷售房屋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
王云志認為,在《辦法》里,前期物業服務的本質已經由以前的物業公司對業主負責,變成了由開發商對業主負責。然而,除了開發商需要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外,《辦法》也只是明確開發商有義務要積極地促成業主大會成立,并將所需資料報到當地的管理部門?!伴_發商如果沒有履行這個義務的話,或許才有可能會被要求支付前期物業費。”
北京市貝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連艷,是參加《辦法》草案討論的小組成員之一。昨日,她也明確表示,對于“《辦法》規定開發商支付前期物業費”外界確實有一些理解上的偏差,“目前起碼法規里沒有規定這方面的內容?!?/p>
“但是否會在開發商支付前期物業費上有一些設想,還必須看細則?!睋私?,北京市有關部門還將陸續出臺36項細則和示范文本。(記者 吳文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