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7日電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于今日公布,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業主共同決定不再接受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提供物業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業主。
辦法要求,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30至60平方米。
辦法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辦法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業主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共同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對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辦法要求,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在應當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并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辦法要求,住宅物業裝飾裝修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登記,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