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小區內的停車位歸開發商還是歸業主?
答:最近這個問題非常火,朋友圈也常見到類似于“法院判決小區車位歸全體業主,物業公司無權收取停車費”等標題。
但是,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看,對于哪些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哪些屬于部分業主共有,哪些屬于開發商,其實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如,大部分地上車位并沒有產權證明,而且車位權證的發放、保管、使用,租金的處理,維修基金的籌集、分攤,這些問題都處于立法的空白區。當然,也因為這一問題的立法落后,停車位糾紛時常發生,而且由于沒有明確規定,加上各個小區的情況也不相同,導致各個法院判決結果會不一樣,有些判決車位屬于開發商,有些判決車位歸業主共有。所以我們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問題2: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答:這個問題應分兩種情況。
如果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是兩個不同的企業,沒有利益關系,我們不能以房屋存在問題作為理由拒交物業費。房屋有問題,只能找開發商。
如果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是關聯企業,比如物業公司是開發商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或者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將優惠、免收物業費作為一種促銷手段,這樣我們就有理由相信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是“一家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時,我們通過拒交物業費來達到“債務抵償”的效果。
問題3:交房后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是否應當交納物業費?
答:在物業公司書面通知業主后交費后,就算業主一直未裝修居住,也應當交納物業費。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頒布了司法解釋,《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4:物業公司能夠對業主進行各類罰款嗎?
答:不能。對于業主亂扔垃圾、亂搭亂建、亂停車等行為,物業公司都不能罰款。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只有特定的行政執法單位才能對公民進行罰款,其他個人、企業一律不得對他人進行罰款處罰。
問題5:不能罰款,那要怎么懲治不守公德的業主?
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違約行為和違約金,一旦業主違反合同約定,亂扔垃圾、亂搭亂建、亂停車,物業公司就能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以此作為處罰的手段。
同理,業主委員會也可以和業主簽訂相應的守約協議或制定業主公約,以此規范業主的行為。
問題6:一般的物業公司可以為任何小區服務嗎?
答:不可以,看等級。
可能大家不知道,物業公司分三個等級,一級資質的物業公司可以承接各類物業管理項目,二級資質的物業公司可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三級資質的物業公司可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快去看看你們小區物業公司的等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