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轉委托?
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托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并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系。
轉托代理必須要滿足的條件是:
(1)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復代理人的代理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3)轉委托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認。
2、物業管理公司能進行“轉委托”嗎?
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再委托給其他物業管理企業或任何其他企業。但為了有利于物業管理專業化水平的提高,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把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
3、如何進行“轉委托”?
進行“轉委托”時,首先,要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性服務公司來承擔專業服務項目;其次,物業管理公司要與專業性服務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在協議中約定,專業性服務公司提供的專業性服務質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對相關專業性服務質量和要求的約定;同時還要約定專業性服務公司達不到服務質量和要求時的違約責任。
4、“轉委托”后,責任誰來承擔?
物業管理公司將自己的專項服務業務轉委托給其他專業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據原物業管理合同對業主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受委托的專業性公司的服務達不到原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則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對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委托所得收益,應當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